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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营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4-02-2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镇政府负责本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督促落实节育措施,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职责。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含村内流动人口管理)

      第三条、公安、教育、卫生、民政、社保、宣传、综治、流管等部门应当配合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镇党委、政府年初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与基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纳入年终考核。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企事业单位法人,对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人口出生与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到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发给一胎《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母亲户口所在地需出具镇、村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二)《结婚证》;

      (三)双方户口薄。

      第七条、审批二胎严格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办理。

      第八条、计划内新生儿入户,须带夫妻《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户口簿、婴儿医学出生证明、村委会介绍信,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关入户手续,然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第九条、违法生育,孩子可以入北京市户口的,按规定数额交清社会抚养费后(含滞纳金),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享受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一条、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凭证每人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村居委会要优先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就业,优先享受救济救助,以及在农村集体利益分配时设立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金等福利待遇,让独生子女家庭在经济上得实惠,心理上得到平衡,从而维护地区的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由镇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村级计生工作考核参照《长子营镇基层专干考核办法》、《长子营镇村级专干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具体执行,综合评定。

      (二)根据市、区两级基层计生专干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工作要求,村级专干必须听从镇计生办统一指导、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不能胜任者计生办有权提请调换。

      (三)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严格执行申报制度,村级无瞒报、漏报,无超计划外多孩生育。

      (四)村级出现计划外生育取消本村评选区、镇各种先进资格,与一把手奖金挂钩。

第四章  处罚与限制

      第十五条、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长子营镇实际情况,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如下:

      (一)对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6倍征收。

      (二)对违法生育三胎以上,按(一)条的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一胎的,按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二胎的,女方生育时没有达到二十八周岁或距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不满四年的,按1倍的五分之一征收。

      (五)对符合计生部门的管理范围,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区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按本条(一)、(四)项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法生育的夫妻,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和经济限制。

      (一)当事人是中共党员的,要移交党组织处理。

      (二)当事人是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解聘、开除处理。

      (三)当事人是农村居民的,要在农村福利待遇方面给予限制。

      第十七条、凡是违法出生瞒、漏报的,一经发现,依然按违法出生当年的处罚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已经获得经济奖励的要原数退回。

      第十八条、有违法出生的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支部书记、村主任、专干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长政发[2009]10号《长子营镇人民政府关于长子营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长子营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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